编制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,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、较强的科研实力,较高的技术和组织管理水平。除省住建厅下达的重要的、综合性强的工程建设标准外,综合性标准参编单位一般不超过10家,其他地方标准及图集参编单位不超过5家。
主编单位应具有省级及以上科研鉴定成果或科技示范工程、优质工程等业绩,其中,标准设计图集的主编单位应具有相关勘察或设计甲级资质。主编单位不超过3家,第一主编单位为项目牵头人和负责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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